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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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首次次公公开开发发行行股股票票承承销销业业务务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 者 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路演推介、询价、 定价、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 范。   第三条 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本规范 相关规 定,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商承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承销商应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集体决策机制,制定 严格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路演推介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 股意向 (说明)书前,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 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 推介活动,也不得通 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六条 在路演推介时,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向投资者介绍公 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内容。 承销商 证券分析师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推介其撰写 投资价值研究 报告。   第七条 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 规 方式进行路演推介。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应事先披 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   第八条 承销商应和发行人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 行公开路演推介。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 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 与本次发行相关 问题。   第九条 除承销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 无关 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路演现场,不得参与承销商和发行人 与投资者 沟通交流活动。   第十条 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 意向 (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 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 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承销商 证券分析师 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 路演推介分别进 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 范 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 独立性。   第十一条 承销商和发行人应以确切 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 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阻止符合条 件 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 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 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 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 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 第三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发行定价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 方式 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 格区间。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合理制定网下投资者 条件,相关条件至 少应包括:    (一)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主体。其中,机构 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良好 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 少五年投资经验;    (二)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 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 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申购新股 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 品。   除上述条件外,主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对网下投资者 资质、 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其他具体条件,但不得针对非 本公司客户设定歧视条件。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 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第十五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 原则合理报 价。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 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 ,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 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 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 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第十六条 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他 知悉报价信息 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报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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