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pdfVIP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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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税税工工程程协协查查信信息息管管理理系系统统机机外外工工作作规规程程 ((试试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 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 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 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 (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 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 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 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 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 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 《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 (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 负责填写 《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 台帐》。    (二)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 (软盘数 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 “纳税人信息补齐功 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 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 (软盘数据)退回征 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第七条 地 (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 岗位于每月19 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 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票信息,生成协查信 息。   第八条 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 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   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5.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专用发票。    (二)对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 《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 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有关资料移交 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 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 《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 台帐》,在1个工作 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三)对 “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 供 《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复印件或专 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 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 岗位)。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填写 《协查系统内 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 “附件”形 式,连同完整的专用发票信息在1个工作 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四)对案情复杂的大要案,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审批后,在 3个工作 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第九条 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收到待审批协查信息后2个工作 日 内审批委托协查信息。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 见在1个工作 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   第十条 “已证实虚开”专用发票协查提交网络后,组织协查 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 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 《已证实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请求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案件,应当附有大案要 案报告。上级稽查局接到下级稽查局要求组织协查的协查信息后, 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提交领导岗位 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 日内审批完毕。上级组织协查 信息经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协查后,组织协查岗位 (委托管 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   第十二条 委托协查在收到返回结果后,应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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