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pdfVIP

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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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长沙沙市市村村民民住住宅宅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管管理理指指导导意意见见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保护耕地和 约用 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 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指导意 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也称宅基地),是指村 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村民住房及辅助用房 (杂物间、厕所等)、 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等涉及的建设用地。   村民对住宅建设用地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 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城镇 (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应当按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小区。   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 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民 新村。   在城镇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危房改建外,停止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应当集约、 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 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 国土资源所报县 (市)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现场踏 勘、审核,严格实施耕地“ 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 手续。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 (市)、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 村宅基地审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宅基地供应情况 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 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 (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 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 (市)范围每 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 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 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 准。   户型确定原则为: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 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 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 户型。   第九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 户内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务农和非农户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户人口没有 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的情况下可计入一人指 标;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 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 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由用地者向乡 (镇、街 道)国土资源所提呈已由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 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乡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 请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符合条件的,由国 土资源所发放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经乡 (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 部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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