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pdfVIP

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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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锡林林郭郭勒勒盟盟公公共共信信用用信信息息管管理理实实施施方方案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 人和个人公共信用 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 信用环境,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办 的通知》 (内政发 〔2014〕108号)及有关 律 规要求,结 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 机关以及 律 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社 会 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是改进 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使用部门在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和经济交易等方面的需求,也是有效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 识,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 求,同时有利于政府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盟社会信 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 循合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总体要求。盟发改委是全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 门,负责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征集、上报和使用公共信用信 息。盟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 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各旗县市 (区)政府 (管委会)要成立本 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 保存、上报、使用及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是本行业、本系 统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分管领域内信 用信息管理工作,要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 构,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做 好社会 人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保存和披露等相关工 作。   三、工作任务    (一)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1.社会 人基本信息。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有关标准提供, 主要包括以下信息:社会 人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 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 人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 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年检 (年报)、年审、检验、检疫及备 案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资产负债、销售 (营业)收入、纳 税等经营和财务情况;其他基本信息。   2.社会 人信用信息。由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有关标准提供, 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社会 人荣誉信息。盟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 励;被盟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社会 人的荣誉;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 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被海关评为A类以上高资 信企业;被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定代表人受到的表彰和荣 誉。    (2)社会 人不良信用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拖欠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的记录;拖欠、逃废债务,拖欠、逃避缴纳税款的记 录;生效的行政处罚记录;发生重大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 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记录;不依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进 行劳动用工备案,违 用工,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保障违 记录;司 机关生效的裁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仲裁机构的 仲裁裁决信息,生效的行政强制信息;社会 人 定代表人、董 事、经理以及其他负责人受到刑罚、行政处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 息;社会 人被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不良信息; 律、 规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记录。   3.个人信用信息。由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有关标准提供,包括 下列信息: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学历、职 称、从业资格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形成的信用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形成的赊购、缴 费信用信息;个人受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行政机关、司 机 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 用相关的信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公共征信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 疾病和病史以及 律、 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 意,公共征信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 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额信息。公共征信机构除按照本办 从有 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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