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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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 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 不尽职行为界定 第八条 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严重不尽职行为是指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其操作行为、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不当,严重违背、偏离了制度规定,违反了基本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其重大违纪行为是贷款形成不良重要成因。 一般不尽职行为是指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由于其工作能力和经验欠缺,执行制度不严或责任心不强,未能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失职行为影响了贷款产生不良因素。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造成贷款不良的,应根据各业务环节操作、审查和审批人员主客观因素界定其责任。 (一)故意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内外勾结,通过伙同、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本行贷款; 2、明知借款人经营不合法、资金用途不合规,贷款风险隐患较大,但仍通过其职务行为参与或指使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伪造虚假资料等手段,导致贷款出现损失; 3、未严格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流程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或为了达到贷款目的而降低贷款准入标准,采取故意隐瞒或粉饰调查报告等非法手段,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有关信息不真实、完整,诱导或影响本行贷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做出了错误决策; 4、涉及本行信贷业务领域中因其行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立案处罚。 (二)严重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未坚持面谈、面签制度,出现冒名顶替等虚假贷款;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 3、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或借职务之便向借款人投资入股、收取贿赂等行为; 4、未审查调查报告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应审查而未审查出明显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提出风险提示或故意隐瞒审查出的问题; 5、未履行审查职责要求,对贷款用途明显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行业监管规定的贷款提出有效规避措施或风险提示; 6、审批人对审查程序中提出的存在问题或缺陷未予以采纳,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7、未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授意、诱导、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行使表决,导致贷款形成风险和损失的; 8、未严格执行落实信审会审批条件的。 (三)一般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了本行信贷管理基本规定,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时审查不严格,其不当操作行为属于不良贷款形成的诱发因素;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3、对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或损失,或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贷款风险扩大; 4、未按规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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