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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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萍乡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与组织 (一)师德考核对象是信息已被采集进“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 (二)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各县(区)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市直学校在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 (三)各县(区)、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学校考核工作组中,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考核时段 教师师德考核应在学年末(6月)进行,考核教师一学年内师德表现,考核时段为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 三、考核内容与等次 (一)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是否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和《萍乡市教师职业“十不准”》情况等。 (二)原则上按照《萍乡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附后)评价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县(区)各学校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 (四)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个人自评总结——考核工作组考核、定级——校内公示。 (二)考核按照《萍乡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校教师民主测评(占30%); 2.所任班级学生、家长民主测评(占30%); 3.学校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分(占40%)。 (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考核、测评表,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 五、奖励与惩处 (一)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可不受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和3个月整改期限;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结果登记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情况和结果载入教师档案。同时,市教育局依托现有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7月至9月组织各县(区)各校上网登记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分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分级上传汇总,按权限查询。 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表 序号: 姓名: 项目 分值 评定标准 个人自评 单位综合评分 依法执教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地各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10分 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爱岗敬业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无过失。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10分 查阅备课记录、学生作业、班主任手册、活动记录等,根据效果酌情给分。 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诲人不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无简单粗暴对待学生现象。 10分 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现象不得分。 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理念,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水平。无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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