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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与组织
(一)师德考核对象是信息已被采集进“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
(二)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各县(区)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市直学校在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
(三)各县(区)、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学校考核工作组中,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考核时段
教师师德考核应在学年末(6月)进行,考核教师一学年内师德表现,考核时段为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
三、考核内容与等次
(一)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是否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和《萍乡市教师职业“十不准”》情况等。
(二)原则上按照《萍乡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附后)评价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县(区)各学校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
(四)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个人自评总结——考核工作组考核、定级——校内公示。
(二)考核按照《萍乡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校教师民主测评(占30%);
2.所任班级学生、家长民主测评(占30%);
3.学校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分(占40%)。
(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考核、测评表,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
五、奖励与惩处
(一)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可不受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和3个月整改期限;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结果登记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情况和结果载入教师档案。同时,市教育局依托现有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7月至9月组织各县(区)各校上网登记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分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分级上传汇总,按权限查询。
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表
序号: 姓名:
项目
分值
评定标准
个人自评
单位综合评分
依法执教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地各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10分
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爱岗敬业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无过失。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10分
查阅备课记录、学生作业、班主任手册、活动记录等,根据效果酌情给分。
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诲人不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无简单粗暴对待学生现象。
10分
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现象不得分。
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理念,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水平。无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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