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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评残为7至10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①跨统筹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 一级 15个月(下同) 二级 14 三级 13 四级 12 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 ②工残五至六级职工,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 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 ③工残七至十级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此项待遇,一次性领取,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七级 6 个月 八级 4 九级 2 十级 1 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 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支付) ①工残五至六级职工,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五级 50个月 六级 40 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 ②工残七至十级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 九级 8 十级 4 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 (三)死亡待遇(基金支付) 13、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60个月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上述的基础上加10%。 基数:为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 * 1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范围:(7种人,18种情况) 子女:婚生、非婚生、(前二者包括遗腹子) 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2)享受条件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父母男年满周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子女未满18周岁; * *工亡职工的父母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的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的父母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3)终止享受的条件: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 17、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42条):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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