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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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标注版)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 PAGE \* MERGEFORMAT1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并取得设立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注】《质检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 HYPERLINK /s?wd=%E8%B4%A8%E9%87%8F%E6%8E%A7%E5%88%B6hl_tag=text%20tn=SE_hldp01350_v6v6zkg6 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在工地设置的试验室。 本办法所称母体检测单位,是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的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经我省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盲样检测,指的是为保证检测过程公平公正,在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或样品指标信息,具体样品信息只有委托方或样品管理人员掌握。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编〔2007〕39号文件,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督。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级质监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市、县(市、区)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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