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精解.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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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十二种) 故意或过失地妨碍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足已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 1)这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不足已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3)这类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这类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使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第37条规定的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其主体必须是施工人员) * * 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对象是电网。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 A、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 B、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反通道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通道施工的安全。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 A、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中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B、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3)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则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 (4)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的行为(新加)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公共安全。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的行为。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共十八种) 1)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非法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人身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人身直接有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3)该行为多数主体是一般主体,虐待、遗弃等少数行为是特殊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这类行为。 * * 2)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大部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该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3)该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4)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如完全剥夺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则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对于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态度蛮横,不听劝阻,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和生活的行为,则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搜查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则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强迫交易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消费自由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一般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以他人不能接受的价格或违反他人欣赏习惯的行为。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如情节严重则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侵犯通讯自由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2)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实施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该行为与《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讯自由罪的界限: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后者的行为方式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而该行为除隐匿、毁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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