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pdfVIP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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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全国国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出出口口退退 ((免免))税税管管理理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1.0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 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 (免)税,防范和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 (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 (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 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 (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 (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 的县 (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 (免)税业务,不得 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 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 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 (免)税 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 (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 (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 物税收 函调系统 (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 统 (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 (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 统 (以下简称预警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 (免)税管理岗 位,严格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六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 (免)税,主管国税机 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 〔从受理退 (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 《税收 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退 (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 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 (免)税规定的 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出口退 (免)税服务方式,提升 出口退 (免)税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 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 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齐抓 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 起“ 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出口企业的经营、纳税信用级别及税收 遵从等情况,认真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 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 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 (免)税,逐步 实现出口退 (免)税“无纸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出口退 (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 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 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二)人工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三)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 收管理部门。    (四)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 门。    (五)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六)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的主 管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七)核准岗由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 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八)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的国税 机关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信息中心)。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 设置部门。   第十二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 (免)税,人工审核 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 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三)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能同时兼 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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