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佛山市金樵电器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广东天际电器案(外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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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佛山市金樵电器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广东天际电器案(外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82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金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西村。 法定代表人陆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国斌,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天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 法定代表人吴锡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汕头市潮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天普,汕头市潮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金樵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金樵电器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第15101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510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15101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广东天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天际电器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0年3月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樵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国斌、刘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朱茜,第三人天际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林天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6月22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原告金樵电器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天际电器公司、名称为“电炖盅(4)”的200630061995.9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15101号决定认定: 一、本专利符合200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2001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本专利与附件1(申请号为200530015220.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申请日为2005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复印件,7页)整体形状相同,均为椭圆形,均包括盖子和盅体,盖子和盅体均有椭圆形的截面形状,盖体均向上鼓起成曲面,在盖体的中央设有提手,左右两侧设有呈“7”字状的把手,而且盅体的上下端均有环形边缘,在盅体正面的下方均设有曲面形状的控制装置,其中部均为类似拱门呈半圆形式的控制面板,盅体正面右侧均有垂直方向延伸的椭圆形观察窗;从左右视图观察,两者的左右侧把手的形状是一样的,都是下部为圆弧,向上分成两支并延伸至上环形边缘处相互接合,两者延伸走向完全一致。 虽然本专利与附件1存在上述相同点,但是本专利和附件1相比,本专利与附件1的曲面形状的控制装置占盅体面积大小差异明显,本专利曲面形状的控制装置所占面积约为盅体的一半,附件1曲面形状的控制装置所占面积相对于盅体面积很小,二者比较而言,本专利曲面面积比附件1曲面面积更大;本专利中控制面板的面积约为控制装置的一半,而附件1控制面板的面积占据控制装置的绝大部分,而且从左右视图观察,本专利控制装置外侧边缘自盅体边缘中上部向下延伸突出于盅体边缘表面,附件1控制装置外侧边缘自盅体边缘中下部延伸与盅体边缘处于同一平面,这使得两控制面板的不同使人更觉明显。因此,一般消费者极易感知到二者控制面板存在明显的差异。另外,本专利与附件1盖体顶部的提手不同,本专利电炖盅的提手呈类似“拱桥”形状,附件1的提手呈蘑菇状,二者形状差异明显,难以被一般消费者混淆。由于本专利与附件1在控制面板、提手这些消费者易见的部位存在前述明显区别,因此,二者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混淆,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金樵电器公司诉称:首先,本专利产品与附件1所示产品系同类产品,其产品整体形状均为椭圆形,各主要部分(包括盅体、盖子、把手、控制装置、观察窗)的形状和相对布置均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控制装置连同控制面板本身只是一个局部细微的设计,其面积比例关系是一个不重要的设计要素,一般消费者在观察这类产品时一般会关注控制装置的设置位置和总体形状,而不会关注上述面积所占比例。而且,附件1的在先设计在左右侧视图中均具有突出于盅体轮廓边缘外的控制装置外边缘,与本专利的区别只是该外边缘的突出程度略有不同。就控制装置(控制面板)本身来看,其功能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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