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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去掉了“具体”)
3、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调解
4、对行政行为做出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形式单一
5、针对同一争议,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处理或法院已经做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民诉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法院不受理受害人刑附民之诉,而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8、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公权行
强制性
具有严格程序
对人的效力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除非其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所有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但港澳台地区不适用
事
/
立法目的
为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干扰、阻碍法院受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当出庭应诉,不能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 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集体独立)
B. 合议庭审批独立,不受法院内部(审委会、院长,但重大复杂案件,应通过法定程序交审委会决定)、外部的各种影响
C. 审判人员独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A. 包括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一些行政争议不能受理/审查
B. 司法不能干预行政,更不能代替行政
C. “明显不当”列出合法性审查范围,可以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类刑事诉讼法,但诉讼参与人通晓、不需要或不要求翻译不影响诉讼进行的,法院可以不提供翻译)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9、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A. 抗诉(同级抗诉原则;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同检-同法-下法,应当派员出庭
B. 检察建议:同-同,向上检备案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促进诉讼义务:不得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进行,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获得不当利益;
禁反言;
禁止滥用诉权
6、处分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监督生效判决、裁定;
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8、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客观存在):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客观存在):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私下行为):
接受本案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宴请,或参加由其付费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或其受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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