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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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详见下表: 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 类别 申证单元 品种明细 饮料 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 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茶(类)饮料 原茶汁(茶汤)/纯茶、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 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固体饮料 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等) 其他饮料类 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他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 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不得从事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瓶(桶)、盖应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控(吹灌旋一体设备除外);鞋靴消毒池应定期清洗并更换消毒液;清洁作业区的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口应定期维护。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和《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中《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示例》合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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