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的世界概况与主要成因.docVIP

《政党法》的世界概况与主要成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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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党法》的世界概况与主要成因 内容摘要与关键词 【内容摘要】《政党法》是政党立法的一种基本形式。《政党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制定《政党法》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国家处于政治或社会转型期、多党制初期,社会多元、意识形态多元,存在各政党共仰或服从的统治权威,具有一定的政治诱因等。从二战后的世界概况看,有《政党法》的国家不是多数,而是少数,《政党法》与民主政治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一国要想有效维护政党政治秩序、促进民主政治发展,需德法相济、他律与自律相济,协调好政党法律规范、政治伦理、党内规范的关系。 【关 键 词】《政党法》 世界概况 主要成因 民主政治正文在民主政治时代,政党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民主政治的实际操作者。正如法国学者让·布隆代尔所言:“民主制中政党政府的出现,使政党能够同时对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施加影响,而且(至少在有的时候)还能影响到司法机构。”①这种“集权原则”的复归,并非政党意志使然,而是现代政治系统运作的必然要求与必然结果:要使一个国家的政治系统有效运转,就必须且只能有一个政治权力中心。然而,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如何规范政党权力与政党行为,充分发挥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保持政局的和平、稳定与秩序;同时又能防止政党以权谋私、激化社会矛盾、危害政治秩序,这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因此,加强政党立法、用法律来规范政党权力与政党行为,成为二战后世界政党政治的一个基本趋势,有些国家甚至制定《政党法》来全面规范政党权力与政党行为。那么,什么是《政党法》,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存在与实施过《政党法》,制定《政党法》的必要条件或主要成因是什么?《政党法》是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现象还是或然现象?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然而,目前国内对这些问题尚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仍处于混沌或偏知状态,甚至连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有《政党法》这样的基本问题也众说纷纭。通过对世界有关国家的《政党法》的全面梳理和系统研究,本文试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政党法》的概念与缘起 对于什么是政党法,目前学界存在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一种观点是从广义上来理解政党法,认为关于政党的立法或关于政党的法律条文就是政党法。按照这种观点,只要一个国家的宪法、选举法、社团法、政治献金法等有关法律中有政党条款,就说明这个国家有政党法。一种观点是从狭义上或严格意义上来理解《政党法》,认为《政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针对国内所有政党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本文主张从狭义或严格意义上来使用《政党法》这一概念;并且认为,只要加上书名号,我们就应该从严格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政党法》。要正确理解《政党法》,必须正确认识《政党法》与政党立法形式的联系与区别。从立法形式上看,政党立法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即于宪法中规定,于《政党法》中规定,于选举法(包括与选举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于特殊的专项立法中规定;或者说,政党立法主要有宪法、《政党法》、选举法、专项政党立法四种形式。有学者认为,宪法惯例也是一种政党立法形式。②但宪法惯例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惯例,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难以成为政党立法的一种基本形式。比较而言,《政党法》是根据宪法精神或关于政党的宪法条款而制定的,它是政党立法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专门性与综合性相统一的特点,但并不等同于宪法、选举法、社团法等其他法律中关于政党的法律条款,与特殊的专项政党立法也有根本区别。所谓专项政党立法,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的、针对某一政党或某些政党而制定的特殊法律,德国1878年国会通过的《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被认为是针对某一个政党最早的专项立法。③另外,南非1950年制定的《镇压共产主义条例》、美国《1954年共产党管制法》、缅甸1974年通过的《保障党的领导作用法》等,都属于针对特定政党的专项政党立法。但《政党法》并非针对某个政党而立,而是适用于一国之内的所有政党,这是《政党法》与专项政党立法的一个根本区别。《政党法》的缘起,与二战后有关国家对政党采取积极法律规范有关。从历史上看,在政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政党的态度不同,对政党的法律规范先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消极防范到积极承认的历史过程。这正如台湾学者所言:“国家权力对竞争性政党的态度,是经由敌视的阶段、无视的阶段,才转为法律上的承认,甚至宪法上的融合。”④在二战以前,西方国家一般视政党为结社组织,各国基本上是消极地承认政党,对政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也是把政党作为社团组织来对待,仅仅强调“官吏为全国之公仆,非一党一派之佣役”⑤。1939年美国的《哈奇法》禁止公共机关、公务员等对政党进行政治捐款。但是,“就整个政党制度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全世界除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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