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检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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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4.3、4. 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 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011602-2:2000 (E) 《消防一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 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 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木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 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H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 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 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 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 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 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 20°C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C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 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试验压力test pressure 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进行试验的压力。 4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用户应负责对灭火器的检查,并委托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 (见附录A)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 4.1. 2用户应掌握和实施4. 2中所规定的检查程序。具备灭火器 维修条件的单位按照4. 3和4. 4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 4.1.3凡GA95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立即报废,并用符合使用场所 要求的灭火器来替换,其灭火级别至少应等于原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2检查 4. 2. 1用户从灭火器开始设置时就要进行检查,以后要以1季度 的间隔来进行检查。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查。 4.2.2检查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 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落实; b) 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 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c) 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 要求应清楚易懂; d) 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喷嘴不应有变形、开裂、 损伤,喷射软管应畅通、不应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 不应变形、损伤,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 锈蚀,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应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e) 灭火器不应泄漏(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f) 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在绿区; g) 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灭火器不属于淘汰产品。 4. 2. 3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4.2.2中a和b两条款不 符合要求,应立即釆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止;如发现4.2.2中c和d两 条款不符合要求,进行相应的维修程序;如发现4.2.2中e和f两条 款不符合耍求,进行相应的再充装程序;如发现4. 2.2中g条款不符 合要求,报废灭火器。 4. 3维修 4. 3. 1 一般规定 3. 1. 1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是有能力的人员。 3. 1. 2灭火器的维修应按GA 95的要求进行。 3. 1. 3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采用加热办法充装。 3. 1. 4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及GB 8109 要求。 3. 2维修程序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 可拆卸; c) 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卤代烷类灭火器应 将筒体干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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