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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书
第一篇:增资扩股协议书
增资扩股协议书
鉴于:
1.甲方为吉林中装实际控制人,即张正中;
2.乙方为个人,即吴涛;
3.双方经过协商,乙方愿意对甲方独资公司(吉林中装)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方愿意
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以上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吉林中
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现有资产
包括公司有形、无形资本共计,详见附表。
第四条 公司增资扩股
甲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构成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双方承担的其他协
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 乙方出资额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乙方股东以其出资金额认购股份数占股本总数额%,即
1.甲方:
2.乙方:
第八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的权利。
第九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加入利润分配的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
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
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 1、2 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一、十二条以及终止之
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
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
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
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 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 1 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
资扩股的;
(2)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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