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第五章第一节精神分裂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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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第五章第一节精神分裂症.ppt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 一是医学要件,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二是法学要件,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即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1、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 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外伤后精神分裂症伤情(精神损害程度)评定    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2、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结 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研究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 * * * 第五章 常见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第一节 精神分裂症 案例 刘某,女性,24岁,大学生,被控故意杀人。 案发前三个月变得性格孤僻,话少、发呆,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有时讲话前言不搭后语。经常听到一个男同学跟她讲话,内容是对她不好的,那声音就在她身后,常跟着她,但总也找不到人。脑子里也有声音,她还能和脑子里的声音进行对话,好多事都是通过对话知道的。认为她老姑用穴位控制她,让她腿不能走路,有时身体一阵阵难受,行动不能自主,表情也不是自己的,这都是老姑控制的。认为老姑影响了她,让她头痛、失眠,考不及格,学不下去了才去了老姑的家。问及杀害她老姑6岁的儿子之事时,她表示:老姑说孩子是“克星”,不让她把孩子带回家,她身不由己就把孩子推进井里了。当谈到自己被控制,身体不适,影响学习时,显得有些气愤,情感反应与其思维内容是一致的。希望能通过医学查出她老姑的穴位遥控,从而能摆脱她老姑的控制,不承认自己有病,无自知力。 ?? 一、概述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以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的精神病。 多起病于青壮年。约半数在20~30岁;80%以上病人的初发年龄在16~35岁; 国外资料显示男女患病率无明显差异;国内流调资料女性患病率高于男性,约为1.6:1。 常缓慢起病,一般无意识障碍,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自然病程多迁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但部分病人可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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