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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04.22
【实施日期】1988.04.22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年4月22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7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铁合金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铁合金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铁合金厂(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修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因采用新技术或引用技术不能招待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后,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铁合金厂的各项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完成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需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方可进行隐。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
1.5铁合金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机构。
1.6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
1.7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解决。
1.8认真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1.9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1.10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1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语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2.1铁合金厂的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
2.2厂址标高,应高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0.5m以上或高出历史最高潮水位1m以上。
2.3新建铁合金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4厂区办公室和生活室宜建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距电炉100m以外。炉前休息室、浴室和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氧气站、油库、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以及产生大量烟、尘或有害气体待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弃渣场应位于厂区、居民区和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爆炸安全距离以外。
2.7电炉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厂房外。设备间应保证通风良好,主要设备之间的净利间距,应不小于1m。设备与建筑物的净间距离,应不小于2m。
2.8电炉煤气净区区域,不宜设置生活室和净化无关的操作室。
2.9精整工作场地,不宜设在浇注间。
2.10电炉间距间符合表1的规定,如果在两座电炉之间建除尘净化设施,则炉间距宜相应加大6m。同一厂房内,电炉不宜多于5座
2.11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12标准轨铁路通入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时,铁路中心线与厂房柱子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如果起重机的吊具(吊钩、抓斗等)极限尺寸大于2.5m时,则该距离应不小于吊具的极限尺寸。
表1电炉容量与间距
电炉容量
3000以下
4500~8000
9000~16500
2000~45000
炉型
敞口或半封闭
敞口
封闭
敞口
封闭
敞口
封闭
炉子中心距
18
24
18~24
30
24~30
30~36
30~36
2.13厂房、仓库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房、仓库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2.14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路面至建(构)筑物的净高均应不小于4m;穿过大门处,路面净宽应不小于3.5m。
3厂房建筑
3.1铁合金厂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
3.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生产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宜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敞开式的厂房。
表2铁合金厂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
生产场所
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原料车间
焦炭
一般应为一、二级
丙
矿石
一般应为一、二级
戊
转运站、栈桥、贮仓
一般应为一、二级
丙
有铝粉尘的工作间
变压器室
炉子跨
炉子跨的仪表室、操作室
浇注跨
成品跨
一、二级
一级
一、二级
一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乙
丙
丁
丁
丁
丁
煤气
净化区
抽风机室
加压站
二级
二级
乙
乙
3.3放散大量热能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应有足够面积的通风天窗或排气设施。
3.4存放或产生易爆物质的厂房,应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3.5厂房建筑物的屋面、地平面和地沟等,应有防积水的措施。
3.6湿法冶金厂房的承重结构、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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