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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
(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八条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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