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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核学会章程
(2010 年11月29日经上海市核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核学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Nuclear Society(缩写S N 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理、工、农、医核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主办会,积极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核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核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加速上海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及法”要求,努力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四)开展核科技和其它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推广应用核科技成果,并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鉴定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六)反映会员和核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究与交流、科学普及与宣传、继续教育与培训、决策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所属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核科技研究和应用的单位及核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单位或个人的入会申请书,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责成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签名同意;
(三)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要求学会举办或协办专业培训班以及学习班的权利;
(七)有要求本会对科技成果或产品进行评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专业范围的信息动态和国际前沿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按协议,交纳办班或评审的费用;
(八)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
会员代表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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