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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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表述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还很“年轻”,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成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亦存在广泛的争论。 (1)“一元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2)“二元论”,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二: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另外邱本教授也持二元论,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由市场竟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构成 (3)“三元论”,依该说,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四元论”顾功耘教授持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有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5)“六元论”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六: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合法发展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原则,实行权责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兼顾效率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原则 (6)“七元论”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上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当然也存在着些许不足,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 ①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似有不妥。 ②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不同的原则,否则部门法的划分就会失去意义。 ③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④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该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确立的一项准则,然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中,如行政法,亦言之有据。 ⑤将经济法的功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如平衡协调原则。有学者指出,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可知,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然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似有不妥。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一、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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