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1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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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4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以来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妇幼卫生体系作为我国较早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保护我国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国六十多年来,在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妇幼保健水平逐渐提高,妇幼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036所妇幼保健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妇女、儿童保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妇幼保健在内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妇幼保健需求,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在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及投资标准时没有依据,难以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编制《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于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0多所妇幼保健机构,结合我国国情和妇幼保健机构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等项目可以参考本标准。 第四条 本条阐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本条阐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规定“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妇幼保健机构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妇幼保健机构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为中心的原则,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要求,尽可能改善保健人群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还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保健人群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类标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构成。房屋建筑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培训等。其中前七项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内容(住院根据需求设置),是妇幼保健机构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的保证;后一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室、示教室等。这样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客观实际。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各项用房构成详见附表1。 附表1 项目用房构成表 序号 类别 用房名称 备注 1 孕产保健 围产群体保健用房、婚前保健用房、孕前保健用房、孕期保健用房、产褥期保健用房等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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