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培训讲义25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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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人民调解法的公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正是宪法的这一规定,决定了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人民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强迫、不偏袒)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内容及程序都要合法)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阻碍当事人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无偿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经费保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但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及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的产生与任期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内容很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这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此外,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可以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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