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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联系人”: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联系人。
重要提示:“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属行业”、“联系电话”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后企业税负变化额计算情况各列说明
特殊说明,简易计税项目中填写说明: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行“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填表说明;第?列和第?列填报说明参照以下说明。
1、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第9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填写,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填写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和“纳税检查调整”金额之和,其中“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和“纳税检查调整”说明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2、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请参照《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口径填列,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3、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请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附列资料(一)》第1行至5行第14列之和×100%),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征税项目销项(应纳)税额比例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为: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项目销项(应纳)税额÷全部销项(应纳)税额×100%)。
4、第⑤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总额×(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③列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附列资料(一)》第1行至5行第14列之和×100%),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1)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照征税项目销项(应纳)税额比例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为:各项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各项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总额×(应税服务项目销项(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全部销项(应纳)税额×100%)。
(2)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总额=本期应补(退)税额(第34栏)+分次预缴税额(第28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
(3)第⑤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合计数:无欠缴企业等于第④列数合计数。
5、第⑥列“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应税服务项目对应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实际退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6、第⑧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应税收入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直接减除项目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其中:
直接减除项目金额为第②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还原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抵扣)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
7、第⑨列“适用税率”:是指按原营业税规定应税服务项目对应营业税税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8、第?列“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在上年同一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9、第?列“上年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和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对应的应税收入,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三)设备更新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各行说明
1、“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是指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核算期初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数据。
重要提示:在“本年累计”项下是指本(上)年初用于应税服务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新购固定资产价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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