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坍塌”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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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清华大学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安全事故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清华大学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相关条例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条例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相关条例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相关条例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清华大学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重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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