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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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II YWSC-048900-201 YWSC-048900-2016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手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20日发布 — PAGE 25 —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65242177 一、受理范围 PAGEREF _Toc465242177 \h 1 HYPERLINK \l _Toc465242178 二、办理依据 PAGEREF _Toc465242178 \h 1 HYPERLINK \l _Toc465242179 三、办理机关 PAGEREF _Toc465242179 \h 1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0 四、审批条件 1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1 五、申请材料 2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2 六、审批证件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3 七、办理时限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4 八、审批收费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8 十、中介服务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89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5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0 十二、资质资格 6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1 十三、审批流程 6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2 (一)新办 6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3 (二)变更 20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3 (二)延续 20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3 (二)补办 20 HYPERLINK \l _Toc465242193 (二)注销 20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0 十四、审批服务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1 (一)咨询方式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2 (二)咨询回复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3 (三)办理进程查询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4 (四)获取办理结果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7 十五、监督检查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8 (一)监督追责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09 (二)监督投诉 21 HYPERLINK \l _Toc465242210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2 2 - 3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HYPERLINK /standard/sort/3/42564.html \t /_blank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准予批准条件 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食品原料处理和保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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