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心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 同心慈善基金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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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第一版 PAGE5 / NUMPAGES6 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科学管理各项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完善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与审批权限、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授权审批办法、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共同组成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形成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总预算。年度财务总预算在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项收支应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上报理事长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在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提交理事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一万以上的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用款申请表》。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四十万元及以上的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二十万元及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由执行理事长提交理事长审批;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总监、综合部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年度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八万元及以上的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四万元及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由执行理事长提交理事长审批;一万元及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二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由项目总监、综合部负责人审批;一千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全年总支出的5%以内。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10%以上的投资活动。 理事会成立专业投资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的委托,拟订基金会年度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在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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