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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新建保障性商品房的用地按现行土地政策供应。
通过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方式筹集房源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面积、房型面积、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以及土地供应方式,商品住宅开发单位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就配建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移交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
第八条?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以适当上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三)符合条件的本市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制度。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房地产市场等情况制定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包括销售对象、售房单位、房源项目、房源地点、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配售安排、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
保障性商品房可面向本市高层次人才单独批次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第十四条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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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核
第十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
市人社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身份的信息核实工作。
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的取得原因和变动原因等信息或证明。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
(一)意向登记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未纳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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