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pdfVIP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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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证 券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 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债券投 资除外)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 (一)委托理财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在投资之 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进行投票。 (四)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可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委托理财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委托理财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分别适用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 服务。将上述信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投资前论证。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由公司财务中心提案,法律风险评定,内控审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内控审计部进行内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 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 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2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中心每月结束后10 日内, 向管理层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 日内,公司财务中心编制 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 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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