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 继续教育学院.docx

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 继续教育学院.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制评价。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是评选优秀学生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教务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七条 考试课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任课教师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50分钟。考查课的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鼓励采取小论文、写案例、模拟答辩等方式,保存好相应的资料。 第九条 课程的考试由继教院教务部门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张榜告知。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 学生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一) 考试时间的安排有冲突; (二) 因病住院、急诊等不能参加; (三)因公出差不能参加; (四) 其他特殊情况。 因私事申请缓考的,一般不予批准。 申请缓考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后,在课程考核前报继教院教务部门审查备案。 已同意申请缓考的课程的考核,由继教院教务部门安排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已按教学要求修读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认识态度与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取得学分。 修读课程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初按照指定时间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可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按《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和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期间,继教院由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安排督考、协调考务工作、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考场由继教院教务部门统一安排,于考前公布。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监考工作由继教院教务部门负责组织与安排。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应配以必要的机动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执行《上海健康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试场规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核,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场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该课程按“旷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作弊: (一) 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 组织考试作弊; (三) 窃取试题; (四)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五) 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是否翻阅、偷看、偷听); (六) 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窥视他人试卷、草稿纸的,或提供他人窥视条件的; (七) 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而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 在处理学生作弊的过程中,若学生不能有效地证明其所夹带的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的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的形成时间,则推定此信息为考试前形成。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违反考场纪律: (一) 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未被许可的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 (二) 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 (三) 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内高声喧哗、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的; (四) 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五) 拒不执行《考试考场规则》或考场指令的; (六) 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应对当事人作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文档评论(0)

189****03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