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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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读---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按照规定填写”一般指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 病历所有权属于医院,是为了医学发展的需要,医院有保管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权。 以前是相关的规定、办法,现在有了法定条文。 条款解读---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明示了必须提供给患方的病历资料。均为客观病历范畴。 新增医疗费用项。日后需要将医疗费用明细存档了。 规定了医疗费用属于病历资料。 医嘱、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应该是统一的,不得随意修改(目前存在认识、硬件、技术等问题)。 “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提高医院人员对待病历的法律意识 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因此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病历复印 患者本人: 持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 复印内容、签字 授权人: 1、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患者委托书; 3、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依职权身份: 1、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2、单位函调证明。 条款解读---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款解读---第六十二条 隐私泄露是管理不善; 环节与接口管理:病区内(医办室内未锁门)、出院病历回送(不及时、住院处内结账滞留)、病历归档(只结账不送病历、技术缺陷)、病历借阅(学生)…… 窗口行为:各种报告单放在窗口、妇产科检查不关门窗、各种隐私部位的观摩等。 门诊诊室内??? 条文解读 关于隐私的保护,是民法上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泄露患者隐私 既包括将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的行为。 关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疗机构教学需要的冲突,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专门的隐私法,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是直接而强有力的,同时,美国的教学医院管理制度也非常的规范,其通行做法是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者建议其转院。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也并不是概括性的,不同的阶段都要分别征求意见。 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涉及患者病史、病情、私人信息的医学文书及资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内心的精神痛苦,还往往会导致对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况也分为两种: 一是出于医学会诊、教学或者传染病防治的需要。 二是医院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 第一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患者隐私权,也要兼顾医学本身的特点以及医疗行业公益性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就是看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一般来说,如果注意隐去患者相关个人信息等,就不至于对患者造成损害,也就不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应加强医疗机构病案方面的管理。 条款解读---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 特征: 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费用超出正常所需。 条款解读---第六十三条 在法律上规定:医院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这是个比较难于界定和管理的问题。 过度医疗问题,没有对药物进行规定。 病程记录中如何“规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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