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讲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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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讲解

PAGE PAGE 1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HYPERLINK /view/18754.htm \t _blank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 HYPERLINK /view/31553.htm \t _blank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HYPERLINK /view/97338.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 HYPERLINK /view/1116622.htm \t _blank 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 HYPERLINK /view/344724.htm \t _blank 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 HYPERLINK /view/2169796.htm \t _blank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 HYPERLINK /view/21741.htm \t 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HYPERLINK /view/938288.htm \t _blank 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 HYPERLINK /view/56254.htm \t _blank 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 HYPERLINK /view/59596.htm \t _blank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HYPERLINK /view/1368990.htm \t _blank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HYPERLINK /view/673434.htm \t _blank 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 HYPERLINK /view/1515148.htm \t _blank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 HYPERLINK /view/1406021.htm \t _blank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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