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管理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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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官方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平台”)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外宣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树立中心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媒体平台是指为中心整体形象传播、业务拓展以及促进与客户间沟通交流等,经中心审批同意,向各类平台运营商申请并使用的各种新媒体信息交流平台,如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平台以及日后新兴的其他新媒体平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部,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因中心整体形象传播、业务拓展及客户维护等工作需要,各部门可申请在新媒体平台上设立账号。新媒体平台的相关部门包括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基于中心整体形象传播需要,在新媒体平台上新设账号的,使用部门为办公室;基于业务拓展或客户维护需要在新媒体平台上新设账号的,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按照新媒体平台的功能定位不同进行划分:用于对中心整体形象进行传播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用于各部门进行业务传播及客户维护的,管理部门为运营管理部;有关信息技术支持方面的,管理部门为信息中心。 第五条 新媒体平台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使用部门主要负责所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的日常使用及维护工作,具体包括: (一)经中心审批,同意新设(或注销)新媒体平台账号后,按照平台运营商要求,完成新设(或注销)相关程序,并按要求报管理部门备案; (二)信息审核发布及日常的使用、维护等; (三)结合部门情况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信息审核、维护管理等); (四)当新媒体平台账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管理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用于中心整体形象传播的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将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具体信息登记造册(见附件1)以及信息修改备案等; 2.按照平台运营商要求,配合使用部门提供新设(或注销)账号所需的公司资料; 3.对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各部门用于业务广告及客户维护的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当其他部门向中心申请新设(或注销)新媒体平台账号时,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2.负责将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具体信息登记造册以及信息修改备案等。 (三)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开发及管理新媒体平台与中心业务系统的应用接口,并提供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第六条 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的账号密码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掌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泄露。 第三章 申请与注销 第八条 部门根据中心整体广告需要、业务发展及客户维护需要,拟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的,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照平台运营商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第九条 部门已有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因各种原因须停用且不再启用的,应尽快向中心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平台运营商要求完成注销手续。 第四章 信息发布要求 第十条 使用部门发布信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发布本部门信息;二是应其他部门要求,予以信息发布支持。两种情形均须通过OA审批(OA流程设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信息中心协助完成),具体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须经过严格审核,否则不得发布。信息审核责任划分:发布本部门信息的,信息审核责任由本部门承担;应其他部门申请,予以信息发布支持的,使用部门仅协助发布信息,审核责任由提出申请的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运营商的要求。信息内容不得含有不利于国家稳定、违背社会道德及破坏社会和谐等内容;不得含有涉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或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等含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百万”、“千万”等夸张、不精确的事实性描述;不得含有贬低同业竞争者,损害同行业合法竞争利益的内容等。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不得发布与中心无关的其他信息。如属转载信息,须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审核流程,私自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转载信息的,中心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发布不当信息而造成中心机密泄露、形象受损、引发网络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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