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营改增企业财务人员政策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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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政策培训 目录 营改增 大势所趋 营业税弊端: 1、重复纳税, 2、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优势: 1、增值税的税制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 2、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3、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加速企业设备更新与改造 5、有利于降低下游企业的成本 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试点地区: 2012年1月1日 上海 2012年9月-12月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初步效果 上海截至到11月底, 试点纳税人已超过15万户 , 改革已累计减税225亿元,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收益明显,参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到40% 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为解决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上海、北京等试点地区陆续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对税负增加部分进行扶持,资金不设上限,具体增加多少就补贴多少。企业可按月进行申报,财政资金按季度预拨,资金按年清算。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税 率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服务业分类 现代服务业:手机银行、现代物流、专利事务所 传统服务业:银行、搬家公司、饭馆 ?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 生活性服务业(餐饮、娱乐服务)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目录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某运输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10万元,销售额=510/(1+3%)=495万元 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 (2)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3.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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