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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全文)
[新修订, 2014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管
理干部的要求,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有
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
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
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
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
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注重使用后备干部, 用好各年
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
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
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上
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
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 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处级以上非领导
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 党组
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 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
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
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
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
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
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
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
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
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
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
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
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
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
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 应当在下级正职
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 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厅局级以上领
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
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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