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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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环境法规与 环境标准 2.1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1) 法律(宪法、环境保护法律)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政府部门规章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5)环境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律这个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项法和相关法中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后法的效力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但我国声明有保留的条款除外。 宪法(1982) 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些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环境保护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共有六章四十七节: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定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审查程序,审批时限、权限和执法主体,明确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市场和今后的环保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点 (1)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环评法》总则第一条 :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从立法目的上明确和强化了预防的要求,确保环境管理从“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方向发展。 (2)环评对象及内容的拓展 《环评法》把环评对象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各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所关注的是拟议规划实施后所带来的大空间范围、大时间尺度、多种行为交叉和积累的环境影响。 (3)充实公众参与环评的内容,促使政府决策程序科学化 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而对于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环评法》较《条例》更加主动、积极,在第一章总则的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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