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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
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 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
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
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
法,欢迎阅读 !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
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
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
单位脱产借用 ( 含各类抽调 、 跟班学习 ) 到其他单位工作
的人员。
第四条 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
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
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
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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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
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 一) 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
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
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 三) 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相关单位人员调剂
不出的。
( 四) 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 二) 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 三) 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 借调
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 四) 身体健康。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 一) 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 其所在单位及单位
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 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
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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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 ( 拟
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 ) 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 ( 因工作
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
( 二) 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 向拟借调人员
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
续。
( 三) 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 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
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
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 四) 借调到上级单位 ( 部门 ) 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
行。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 ( 单位) 负责管理,
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服从借
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
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
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 二)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
用借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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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
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
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 四) 借调期间, 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 岗位调整等情况,
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做好借调人
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 五) 借调期满后, 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
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
调关系。
( 一)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
要继续借调的。
( 二)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 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
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
的。
( 三)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 并得到借
调单位同意的。
( 四) 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
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
重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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