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新环保法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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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5.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加大企业责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引入按日计罚、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增加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 二是通过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 环评报告全文公开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书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审批部门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7. 环境信用评价 所谓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对不良企业,可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在评价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2014年1月2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 二、完善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加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既是对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起等现状的反思,也是对社会公众环境关切的积极回应。 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上的一种普遍做法。 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直接关系到周围公众的环境权益,应当引入公众参与,以便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和可接受。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一种预测的行为,需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收集各种数据,进行论证、评估,让公众参与也是十分必要的。 * 3.环境违法举报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公民有权举报。有不少法律法规在不同管理领域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建立全国性“12369”环境举报电话 从加强公众参与的角度对举报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众举报权利 二是举报对象可以是企业违法行为,也可以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 三是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 * 政府永远也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发现每一个污染源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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