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检验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第十一章 检验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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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商检机构:指国家总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 检验机构:指经国家总局许可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际又称检验鉴定机构。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法定检验: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及其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行政行为。 检验鉴定业务:指检验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 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 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 1996年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新商检法》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概述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 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 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主体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中资) 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 申请程序 审查受理程序 初审程序 终审程序 批准程序 换证程序 其他规定 第三节 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的主管机关 日常检查的形式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日常检查的重点 日常检查的其他要求 第三节 监督管理 年度审查制度 年度审查的主管机关 年审的时间和年审需要的材料 年审的内容 年审的程序 第四节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 第四节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第五节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检验鉴定机构必须是在国外注册登记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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