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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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管理总体要求]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联节 〔2018〕43号)要求, 建立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 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 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 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 [新车型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 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 产品 (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车实施时间]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 得 《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 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第四条 [已生产车实施时间]汽车生产企业 (含进口商) 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 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1 第五条 [梯次利用产品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求]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 《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 (中机函 〔20 18 〕73 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 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标识。 第七条 [申请程序要求和信息公开]汽车生产、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 (申请 材料见附表 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 (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回收服 务网点信息 (见附表4 ),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生产信息上传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 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7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 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7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销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 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 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 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 信息更新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维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 2 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 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 更换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 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 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 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方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 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 九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十条 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信息上传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信息上传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在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 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应在其回收及移交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信息上传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在 接收废旧动力蓄电池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 3 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溯源履责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 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地方监督管理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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