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通力律师事务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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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通力律师事务所

公司及并购法律评述 20 19 年1 月 我国司法实践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作者: 杨迅 | 吴晓雨 2018 年12 月28 日, 北京知产法院就腾讯诉星辉“世界之窗” 1 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网站广告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在该案中, 原告腾讯诉称: 被告星辉所开发经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 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 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腾讯 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腾讯认为, 星 辉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星辉对前述事实没有否认, 但认为其行为 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和公众利益, 并不违法。一审法院朝 阳法院支持了星辉的抗辩; 二审法院北京知产法院推翻了一 审判决, 认定星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诉星辉案并非我国首例因屏蔽软件或览器等经营者( “屏 蔽商”)提供技术工具屏蔽视频网站经营者( “视频主”)设置 的视频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 大部分法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院均认为屏蔽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在少数一审 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 二审也推翻了该种认定。 Publication@ 通力律师事务所 1 我国司法实践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2 在该类纠纷 中, 由于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列的不正当行为, 法院通常援引其第 二条得原则性规定, 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的依据。该条规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法律对涉案竞 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主张权利一方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三是涉案竞 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前两者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着重于分 析第三条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 屏蔽商是否有义务尊重视频主的商业模式/经营活动 在腾讯诉星辉案中, 朝阳法院认为, 任何经营者均不负有尊重他人商业模式、维护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义务, 这是市场经济竞争法则的体现。商业模式本身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产物, 就是要将 其留在自由竞争的领域, 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决定其命运。由此, “免费+广告” 的商业模式不应是不 变的, 而应顺应技术、社会、网络用户的需要进行调整。含有屏蔽软件的制作、使用是经营者出于 市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经营行为, 同时也是为网络用户自愿选择提供的合理机会。 然而, 持前述观点的裁判为少数。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仍旧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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