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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待遇与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待遇的比较一 原因不同 →前者的享有是基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 →后者的享有是因为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 医疗期间的确定标准不同 →前者医疗期间长短的确定,考虑个人对社会和单位的贡献大小,以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后者医疗期间长短的确定,考虑劳动者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治疗期限为依据。 医疗待遇时限不同 →前者:实际工龄10年以下,单位工龄5年以下,3个月,,累计病休的延长3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下,单位工龄5年以上,6个月,累计病休的延长6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上,单位工龄5年以下的,6个月,累计病休的延长6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上,单位工龄5--10年,9个月,累计病休延长6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上,单位工龄10—15年,12个月,累计病休延长6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上,单位工龄15—20年,18个月,累计病休延长6个月;实际工龄10年以上,单位工龄20年以上,24个月,累计病休延长6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后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关于医疗期限,实际上没有限制,以治疗需要为准则。 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待遇与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待遇的比较二 医疗待遇不同 →前者: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费用等待遇方面,依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有个人或医疗统筹金支付;所在单位不存在伙食补助和护理费用的承担问题。工资待遇方面,劳动者享有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治疗结束后,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劳动者,若要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补助费用;鉴定为1—4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后者: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费用方面,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以因公出差70%的标准承担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护理费用;工资待遇方面,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或伤残鉴定后无法上班的领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满尚未痊愈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享有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等待遇。治疗结束后,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劳动者若要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单位必须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至退休后,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前者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后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几个理论与实务问题四:工伤管理 程序问题: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天内(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不提出申请,其费用由单位依照工伤待遇负担)。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认定。(问题是受理之日的界定) 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深度●实务讨论一 2003年7月员工甲通过电话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辞职,称其已找到了另一份更好的工作,所以申请辞职。公司人事部门接到该电话后,当即表示甲自第二天开始即可不必再来上班,即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自第二天开始已解除,公司随即为甲停缴社保费并办理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转到甲所在街道)。20天过后,公司突然接到甲打来电话,称其要回公司上班,原因是新的工作还不如老工作好,但公司认为,公司哪里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故坚决予以拒绝。几日后,公司收到仲裁委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甲的仲裁申诉书副本。庭审中,甲完全否认了自己电话辞职之事实,称公司无任何理由突然单方解除合同,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赔偿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深度●实务讨论二 某著名汽车制造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这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来到总经理办公室“理论”,然后到其他车间组织其他员工共同停止工作向公司“讨说法”。这些员工中间有一位姓赵的充当了组织者和带头人的角色。公司认为此次停工事件给公司正常管理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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