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社会福利事业或私立学校受赠土地免征案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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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社会福利事业或私立学校受赠土地免征案件

土地增值稅-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案件 (講師:陳素珠股長) 壹、免徵依據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 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貳、立法理由 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及社 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 社會福利事業,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 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以防流弊。 參、申請免稅之要件 一、 私人 所稱「私人」 ,除自然人外尚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私法人在內。 二、 社會福利事業 1.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 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會福利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內政部 86/06/14 台(86)內社字第 8617457 號函略以: 「……按本部 75/11/06台(75)內社字第 450193 號函釋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 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 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市(縣)社會局)許可 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 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 「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 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係指須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1)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2)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 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3)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3.下列證明文件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1 (1)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醫院受 贈土地。 (2)內政部(民政司)許可設立之宗教團體。 (3)教育部許可設立之文教基金會。 4.社會福利事業於籌備期間以籌備處代表人名義受贈之土地,仍應依土地 稅法第 28 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俟其完成財團法人許可及設立登記 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檢齊證件,如經審查符合同法 第 28 條之 1 規定,再予辦理退稅。 三、 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 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 學校。 *幼稚園之核准設立係依據「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與依私 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學校仍屬有別 ,其受贈土地即無法免徵土地 增值稅。 四、 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 1.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 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該法條意旨,捐贈之土地應供受贈之社會 福利事業使用,始有免稅規定之適用。本案財團法 人××煤礦業社會福利 基金會受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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