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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方 审方是调剂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系指审方人员审查医师为患者开写的处方。合格的处方经审方人签字后即可交计价员计价收费,对于有疑问或不合格的处方,应即与处方医师联系,问明原因,协商处理,决不能只凭主观臆断或随意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概括为“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一)审方 在审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审方。收方后必须认真审查处方各项内容,如处方的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否、住址、处方药味、剂量、用法、剂数、医师签名、日期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方计价,如发现问题,应向购药者核对。对非正式的处方更要慎重。 2、若系怀孕患者则审查处方药味中有无妊娠禁忌药品,若有妊娠禁忌药则不予调配。若因病情需要,必须经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但处方不写脉案者则不在此列。 3、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超时间用药、服用方法有误、毒麻药使用违反规定等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向患者说明,不予调配。如确属需要超常规使用的,应经处方医师在该味药旁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注意审查药味是否有一字之差、并开药名和别名的情况。 5、审查处方药味、剂量、用法,有无字迹模糊不清,以及漏写剂量、重开药名等,如遇此类情况均要与处方医师联系,重新确定签字后方可调配。 6、如有临时缺药,应请处方医师修改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7、处方日期如超过3日,应请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涂改医师处方。 (二)计价 计价又称“算方”、“划价”,一般由收方者完成。 (二)计价 注意事项 1、按定价计价,不得随意估价和改价,做以计价准确无误。单价“分”以下尾数按“四舍五入”执行。 2、计价中要注意剂量、新调价、自费药品等项。处方中药味若有不同规格或贵细药品,应在药品名的顶部注明单价,俗称“顶码”。处方中若有自费药品,需经患者同意后计价,并在收据中注明自费字样。 3、计价应准确无误,误差小于0.05元/剂。 4、准确计价后,零售药店将单价、剂数、总价、日期、经手人等填入盖有计价图章的有关各栏内,医疗单位则将处方总价记在处方下角,收存备查。 5、零售药店计价时,应在处方药味四角处,用笔圈钩,作为原方的标志,并将药味总数写在处方背面,便于再次调剂时,检查无增减,若有增减变化,可以重新计价。 6、零售药店开票收款时,必须写明姓名、剂数、单价、总价。金额大小写相符,收找款唱收唱付。 (三)调配 调配,习称“抓药”,是把斗内药物,按处方要求(如药味、剂量、炮制、煎法等)调配齐全,集合于一处的操作方法。 (三)调配 注意事项 1、调剂人员接到已计价的处方后,应再次进行审方,审查有无相反、相畏药物,毒麻中药的用法用量、药品的别名、并开药名、剂量等,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审查医师处方脚注和有无需要临时炮制加工的药品。 2、对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星秤。每次调配前先检查定盘星的平衡度是否准确。根据处方药物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适当的戥子,一般用克戥。称取贵重药品或毒性中药,克以下的要使用毫克戥,才能保证剂量准确。 3、持戥:左手持戥杆,右手取药。检视戥量指数和所称药物是否平衡,要举至眉齐,以戥秤平衡为准确。如有差异,增减饮片至平衡为准。称取克数=单剂量×剂数 4、对于一方多剂的处方应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将称取的饮片倒在包装纸上,不可凭主观臆测任意估量分剂或抓配。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 (三)调配 5、为便于核对,要按处方药味所列的顺序调配,间隔平放,不可混放一堆。对体积松泡而量大的饮片如通草、灯心草、夏枯草、淫羊藿、茵陈等药应先称,以免覆盖前药。对黏度大的饮片如瓜萎、熟地黄、龙眼肉等应后称,放于其他饮片之上,以免粘染包装用纸。 6、根据医师处方要求,处方应按常规要求和传统调配习惯进行调配。不准生炙不分,以生代炙,如发现有伪劣药品、炮制不合格、发霉变质药品等存在,应及时向有关责任者提出更换合格品后,再行调配。 7、处方中需要特殊处理的药品,如先煎、后下、包煎、包服、烊化、另煎等要单包成小包并注明用法,再放入药包;有鲜药时,应分剂量单包成小包并注明用法后再另包成大包,不与群药同包。 8、矿物类、动物贝壳类、果实种子类等质地坚硬的药品,需要用药缸临时捣碎后再分剂量。以利于煎出有效成分。在使用药缸前,须先视药缸内是否洁净,有无残潭或粉末。凡捣碎毒性中药或者有特殊气味的中药后,应及时将药缸洗刷干净,以免影响其他方剂。临时捣碎以适度为宜。 9、处方中有需要临时炮制加工的药品,可称取生品后由专人处理,临时炮制也要依法炮制,炮制品要符合质量要求。 10、调配完毕经自查确认无误签字后,再交复核人进行复核。 (四)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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