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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7 〕64 号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
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
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
—1 —
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
党(校)办(法律事务中心)、纪委、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
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律事务中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诉
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
表、教师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2 —
(二)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
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
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本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 日内补正,申诉人
补正申诉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未向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 —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 日。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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