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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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 民事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所有权 知识产权 债权 物权 担保物权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名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 姓名权 生命健康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 狭义的财产权 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花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花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花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1)媒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请说明理由。 (2)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答: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2)本案中媒体报道的事实真实,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3)隐私权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有不愿意让人知道信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媒体公开了小花不愿为人所知的事实,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因而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花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花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花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1)媒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请说明理由。 (2)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答:1)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媒体因为侵犯了小花的隐私权,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媒体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有关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人格和尊严。 人们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权益。 (2)生命健康权 第一,地位: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第二,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伤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第一,姓名是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第二,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肖像权。 1)含义: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2)内容: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3)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名誉: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2)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权形式: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B、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C、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 (2)隐私权 1)隐私:指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2)法律保护隐私权,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 3)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间,邹某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大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同年9月,北大、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某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2)本案中邹某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 (1)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作为本案的原告,北大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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