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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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化; 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 “3C”原则: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置(control); “3R”原则:减少产生(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3R”原则是“3C”原则的具体实践和操作。 “三化”之间的关系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固废法》 确立了对固体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所谓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如对危险废物,包括对其鉴别、分析、监测、实验等环节;对其处理、处置,包括废物的接收、验查、残渣监督、操作和设施的关闭各环节的管理。 由于这一原则包括了从固体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故亦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 a .分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具有量多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废法》确立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处置原则;在《固废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b.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为了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固废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c.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制度。 d.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固废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设施、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e. 限期治理制度 《固废法》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实行限期治理制度是为了解决重点污染源污染环境问题。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者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是有效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限期治理就是抓住重点污染源,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就要采取经济手段以至停产。 f.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废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贯彻《固废法》的这些规定,国家环保局与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与国家商检局1996年4月1日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 g.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由于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 《固废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而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也符合我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h.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既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又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必须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审批和技术培训,建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和配套的管理程序。 《固废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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