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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杨森平副教授 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展沿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 (一)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二)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三)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对《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税收征管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 (四)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2002年9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实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的基础。 二、修订后的《征管法》结构: 共计:6章94条 (一) 总则; (二)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修订前的《征管法》有6章62条,新《征管法》与旧《征管法》相比共计增加32条,且大多是增加保护纳部人权力的一些条款。 三、《税收征管法》新旧法则比较: 新的《税收征管法》与原法律法则比较,更加细致、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学习研究《税收征管法》,比较其新旧法则条文内容,利于领会新的法律精神,贯彻实施新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准确适用法律;便于在税收执法中转变法律观念,强化税收征管。 (一) 违法处罚范围扩大。《税收征管法》条款详尽、具体,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范围扩大。 1、《税收征管法》由原62条增加为94条,其中“法律责任”由20条增加为29条,增加了行为、内容。 2、除原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纳税资料外,适应形势规定了财务软件、税控装置等为现代税收管理行为内容。 3、明确了代扣义务人在收税开票、设置账簿、报送资料、按期解缴税款等各环节的具体行为责任。 4、税务人员在征管执法过程中的权责明确,特别是执法责任加大,并提出了监 督、制约、回避等制度。 (二)税务机关权力规范。《税收征管法》更加规范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约定了征纳之间的法律关系。 1、在“总则”中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权责模糊的问题。 2、税款征收中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集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利于有力控制缓缴行为,遏制欠税。 3、将税务所行政处罚权由1000元提高为2000元,加大基层执法力度,符合一线征管需要。 4、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于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完善了税收执法机制,增加了执法刚性力度。 5、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为税务机关抵制来自各方面越权违法的减免税行为提供了法杖,确保依法征税、公正执法。 (三)明确部门协税责任。《税收征管法》首开明确部们协税责任之例,用法律规定了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支持协同税收征收管理。 1、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责令限改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的账户。 3、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四)体现税收优先法则。《税收征管法》中突出了税收优先的原则,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倡立大局意识。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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