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总论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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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总论培训课件

第七章  合同之债总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合同”:双方债权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 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 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 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不会因法律的没有规定而无效 法律对于无名合同的调整方法: A、比照合同法分则中与之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C、适用债法总则中关于债之关系的一般规定 D、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E、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束己合同:由合同的订立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 (义务) 甲————乙 (权利) 利他合同:合同的订立人仅承担合同的债务,而由合同订立人以外的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 甲————乙 丙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分立——债权由他人享有 无需征得该他人的同意 在他人放弃该债权时,债权由订约人享有 (义务) (权利) (三)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 1、协商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含义: 格式条款:一方实现拟订条款内容,对方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谈判的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2)意义: A、便利缔约,降低缔约成本 B、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 (3)规制 A、内容规则——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B、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对象:格式条款中合理的免责、减责内容 b.义务内容 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c. 违反义务的后果:对方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内容 C、解释规则   a.通常理解的解释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c.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四)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 1、等价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回报相互等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付出高于回报、或者回报高于付出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所提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缔结合同的建议 (二)要件: 缔结合同的建议明确、具体 相对人不要求特定性——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公共服务行业的营业状态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请的概念: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 一般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法定的要约邀请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性质界定: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愿受约束,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格式条款 = 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A、含义:阻止要约生效 B、方法: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 (2)撤销 A、含义:消灭要约的效力 B、前提:要约已经生效——后到 C、限制: 承诺作出; 明示不得撤销; 规定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分方法 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二、承诺 (一)概念:由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缔约建议的意思表示 (二)主体:受要约人 (三)方式: 1、原则:通知承诺——到达生效 2、例外:履约承诺——做出生效 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或b、要约明示允许 (四)承诺期间 1、含义: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间 2、计算: (1)起算:要约做出时 (2)长度: 要约确定 要约未确定的: ——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五)承诺迟到 1、含义:履约承诺,迟延做出;通知承诺,迟延到达 2、效力: (1)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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