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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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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内部控制方面案例1-1
私揽工程、监控缺位,形成“小金库”
2009年6月,XX供电局在深入开展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经举报发现并查处了XX供电营业所私设“小金库”案件。这是在近几年大规模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的情况下,发生并查处的一起违纪违规案件,暴露出局下属单位部分人员廉政和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监控缺位,值得XX局全局干部职工深刻反思、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一、案例基本情况
本“小金库”是由职工举报后核查发现,经XX局纪委调查,XX供电营业所涉案“小金库”资金共计36.31万元,“小金库”收入主要来源于承接XX地区公路上改下工程等六项工程所得。具体责任人员为:
沈XX,男,47岁,XX供电局全民职工,XX供电营业所原主任(班组长),中共预备党员;叶XX,男,40岁,劳务派遣农电工,XX供电营业所原配电线路工;陶XX,女,48岁,劳务派遣农电工,XX供电营业所营业厅人员。
2009年6月15日,沈XX、叶XX、陶XX因经济问题分别接受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其中叶XX因涉嫌贪污于6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至今。
6月16日,沈XX、叶XX、陶XX向局纪委承认和交代了XX供电营业所私设“小金库”的情况。6月17日,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予以沈XX免职处理(X电人资〔2009〕201号),并由局纪委正式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1、XX供电营业所原主任沈XX,严重违反《XX省电力公司查处“小金库”违规行为暂行办法》,私设“小金库”,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案件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X电人资〔2009〕201号)。同时根据《XX供电局职工奖惩管理标准》第“5.2.10”和“
2、XX供电营业所原配电线路工叶XX,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因个人涉嫌贪污已于2009年6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XX供电局劳务派遣人员晋升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决定将叶XX退回XX区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
3、XX供电营业所营业厅人员陶XX,严重违反局财经纪律,公款私存,公私不分,同时对私设“小金库”情况知情不报,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和案件间接责任人,根据《XX供电局劳务派遣人员晋升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陶XX试岗三个月处分,调离原经济核算员岗位。
4、XX供电营业所副主任毛XX,作为单位负责人之一,对沈XX私设“小金库”行为未进行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下属职工陶XX和叶XX教育管理不够到位,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决定给予毛XX扣奖一个月处分。
5、XX供电营业所支部书记吴XX,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职工的思想和廉政教育不够到位,负有一定教育责任,决定给予吴XX扣奖一个月处分。
6、根据“小金库”资金上交规定,追回违规“小金库”资金给该所职工个人发放的奖金、福利等,追回陶XX账上剩余公款资金。
7、涉及“小金库”资金36.31万元全部上缴局财务。
三、原因剖析
1、主要原因:沈XX作为XX局供电营业所的负责人,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松了对法律法规和局纪局规的学习,法制意识淡薄,工作上没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XX局多次开展“小金库”清理,在单位三令五申、三番五次进行提醒和教育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以供电营业所名义私自承揽工程,并将收入私设为“小金库”,是本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客观原因:XX供电营业所地处风景旅游区,日常接待任务较多,沈XX为满足业务招待的需要,违规通过其他渠道和途径增加单位收入,是本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
3、直接原因:叶XX作为XX供电营业所配电线路工,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沈XX授意下,参与营业所私自承揽工程的相关工作,并负责管理“小金库”,期间叶XX更是私自将“小金库”资金存入其个人账户并部分使用,致使其最终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是本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4、次要原因:陶XX作为XX供电营业所经济核算员,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在沈XX授意下,不顾营业所报账制的规定,公私不分,将结回的施工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等截留作为收入,存放在自己个人账户,尤其在其明知收入来源为“小金库”的前提下,未认真履行经济核算员职责,没有提出异议和向上级反映,是本案件发生的次要原因。
5、管理原因: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不够严密、执行不够到位,营业所党支部没有发挥好保证监督作用,是本案件发生的管理原因。
四、案件暴露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尽管近年来省公司、市局多次明文规定禁止私设“小金库”,XX局更是加大力度清理食堂账、“配合费”,并对“小金库”进行全面清查,但是本案中,沈XX作为基层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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